合作區概覽
橫琴人才新政熱點問答!你最關心的都在這
來源: 橫琴人才 發佈時間: 2026-04-15
4月13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人才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及配套實施細則正式發佈,新人才政策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我們梳理了近期諮詢熱度最高的六個問題,涵蓋住房補貼適用範圍、在站博士後申領規則、澳門青年生活補貼條件、人才驛站免費住宿資質、新舊政策銜接以及補貼升級路徑等,現統一作出權威解答。
Q1:各類人才住房補貼的適用房源有哪些?只有人才住房數字化管理平台上的房源適用嗎?
A:根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人才高質量發展獎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獎補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明確提出,高層次人才、青年人才、博士後、高級人才可以分別申請住房補貼,用於在合作區的購房或租房支出,以及包括水電燃氣費、物業費在內的合作區住房消費支出;第三十九條指出,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申請人本人或其配偶在合作區已購買自有商品住房,或申請人本人在合作區租賃住房;
✦二是申請人須在合作區長期生活居住。
綜上,政策未對住房補貼的適用房源範圍作限制,即並非僅人才住房數字化管理平台上的房源可適用。
另外,使用人才住房數字化管理平台可享四大優勢:
1.補貼前置,租賃住房免付補貼部分租金,讓人才現金流更靈活;
2.簡申即享,簡化住房補貼申領流程,讓人才享受補貼更輕鬆;
3.官方備案,所有房源經合作區行業主管部門覈准,讓人才居住更安心;
4.平台引入市場評估價機制,讓人才租賃價格更科學。
Q2:新版人才政策中,在站博士後共計20萬元的住房補貼分爲兩年發放,僅通過租賃住房難以享受完每年10萬元的住房補貼,請問有無解決方案?關於在站博士後最後一筆在站補貼申領規則有無變化?
A:1.根據《獎補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在站博士後住房補貼資金如有結餘,其住房補貼發放期限可延長不超過兩年。補貼期限延長的在站博士後,若出站後符合出站博士後住房補貼申請條件,其出站博士後住房補貼發放需順延至在站博士後住房補貼發放完畢後執行。
2.原版政策規定,截至最後一筆補貼申報結束之日止,其仍在合作區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現行《獎補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申請條件明確提出,在合作區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且在站期間仍在合作區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
Q3:在澳琴兩地就業生活的澳門青年,如果在澳門繳納社保,是否可以享受澳門青年生活補貼?
A:根據《獎補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在合作區及澳門實際就業的,符合以下全部條件即可申請澳門青年生活補貼:
1.與合作區企業的澳門關聯公司簽訂累計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合作區及澳門實際就業,且每年在合作區工作時長不低於一百八十三天,截至申請補貼之日,仍與該澳門關聯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2.申請人應當在澳門連續繳納社會保障基金強制性制度供款及職業稅,且截至申請補貼之日仍在繳納;
3.首次申請本條補貼須連續繳納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強制性制度供款及職業稅六個月及以上,申請第二筆須連續繳納十八個月及以上,申請第三筆須連續繳納三十個月及以上。
綜上,在澳門繳納社會保障基金強制性制度供款及職業稅的澳門青年如符合有關條件,也可申領澳門青年生活補貼。
Q4:來合作區考察交流的人才,符合哪些資質可以申請合作區人才驛站的免費住宿服務?
A:《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人才驛站(橫琴)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確提出,來合作區考察交流且持遊玩研學、創新創業相關證明的人才,符合以下資質之一可申請人才驛站免費短期住宿:
1.符合在校或畢業5年以內的就讀或畢業於世界大學排名榜單中位於前兩百名的知名大學、雙一流建設高校或就讀集成電路、生物醫藥大健康等理工類專業的學歷人才,其中博士不限畢業時間;
2.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高級技師及以上技能等級的技術技能人才;
3.畢業五年以內的澳門居民學士、碩士、博士,其中博士不限畢業時間;
4.國家級和省級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經澳門《人才引進法律制度》引進的“高端人才”和“優秀人才”等重點人才;
5.參加市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大賽併入圍決賽的優秀人才團隊;
6.有意向澳琴就業創業的相關領域國際人才。
*具體以《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人才驛站(橫琴)管理辦法》有關表述爲準。
以上各類人才來合作區遊玩研學、創新創業並持有相關證明,可根據後續發佈的合作區人才驛站服務清單享受對應天數的免費短期住宿服務。
Q5:之前申領過舊版合作區人才政策的生活補貼但還未申領完畢,是否按照原政策執行,老人老辦法?
A:根據《獎補實施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未申領完畢原《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人才發展獎補實施辦法》(粵澳深合經法通〔2024〕4號)補貼的,按照原政策申領剩餘補貼。
已申領完畢原《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人才發展獎補實施辦法》(粵澳深合經法通〔2024〕4號)、原《橫琴新區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暫行辦法》(珠橫新辦〔2019〕18號)補貼的,不再按本辦法申請同類補貼。
Q6:若未申領完畢第二、三筆補貼,後續學歷提升或獲得更高等級職稱,是否可以申請更高級別補貼?
A:根據《獎補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已申領的青年人才生活補貼,但尚未申領完畢,且期間實現學位提升(或獲得更高等級職稱)的人才,可按提升後的學位標準(或提升後的職稱標準)申領剩餘的第二、三筆補貼;已申領完畢全部三筆生活補貼的人才,不得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