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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琴發佈10個典型案例!
來源: 橫琴法院 發佈時間: 2026-03-29
近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發佈司法服務保障琴澳一體化2025年度典型案例。此次發佈的10個典型案例,涵蓋涉澳平行訴訟、稅收徵繳、高校教育、婚姻家庭、物權保護、公司董事義務、合同詐騙等多個領域,集中展現了橫琴法院錨定“澳門+橫琴”戰略定位,在服務保障合作區發展大局、推動琴澳司法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方面的生動實踐和最新成果。
本次發佈的案例具有鮮明的“跨境性”和“創新性”特點,多個案例涉及琴澳兩地法律制度的銜接與適用。其中:
·在澳門居民王某甲訴銀某(澳門)公司、吳某生命權糾紛案中,在平行訴訟的情況下適用“先受理原則”,對澳門法院已受理的同一糾紛不再重複受理,有效破解管轄權衝突問題。
·在內地居民陳某浩訴澳門居民李某敏婚姻家庭糾紛案中,明確了涉澳夫妻財產關係準據法確定及分別財產制下澳門法律適用的裁判思路,爲準確適用域外法處理大灣區涉澳婚姻財產糾紛提供了範例。
·在內地居民張某美訴澳門居民趙某橋、內地居民唐某媚物權保護糾紛案中,在涉及澳門博彩信貸合同及擔保效力認定問題上,清晰展現了複合法律關係中的法律適用,爲跨境經濟活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
在機制對接方面,本次發佈的案例還涉及通過調解高效化解跨境物流糾紛、探索調解新思路助力盤活企業等實踐,充分體現了橫琴法院在構建多元化跨境糾紛解決機制上的積極探索。案例同時涉及公司董事勤勉義務的司法審查標準、打擊合作區房屋租賃領域的詐騙行爲等內容,有效迴應了琴澳一體化進程中居民和企業的新期待,充分彰顯了法院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合作區和諧穩定的堅定決心。
近年來,橫琴法院緊緊圍繞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主線,深入推進涉澳審判機制改革,持續優化跨境司法服務,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2025年,橫琴法院審結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1998件,其中涉澳案件1158件,佔比57.96%。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不僅是橫琴法院司法智慧和經驗的結晶,更是推動琴澳規則“軟聯通”不斷深化的鮮活例證。

案例1:澳門居民王某甲訴銀某(澳門)公司、吳某生命權糾紛案——涉澳平行訴訟的處理
一、基本案情
澳門居民王某乙於2021年8月7日在珠海市香洲區住所內死亡,死亡時其受聘於銀某(澳門)公司,擔任工程師。王某甲主張其兒子王某乙因銀某(澳門)公司、吳某安排的工作過度勞累導致猝死,向橫琴法院起訴請求銀某(澳門)公司、吳某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00萬餘元。銀某(澳門)公司、吳某則主張王某乙的死亡與其安排的工作並無因果關係,且王某甲已在澳門法院起訴要求銀某(澳門)公司賠償,內地法院不應再受理。
二、裁判結果
橫琴法院一審認爲,本案侵權行爲地位於內地,故適用內地法律作爲準據法。關於王某甲對銀某(澳門)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根據《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涉港澳商事糾紛司法規則銜接的指引(一)》第一條規定,對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法院和港澳法院均有管轄權的案件,當事人向澳門法院提起訴訟且被受理之後,又向內地法院就同一爭議提起訴訟的,內地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王某甲已就工作意外所導致的賠償責任向澳門初級法院勞動法庭起訴銀某(澳門)公司,澳門法院已判決駁回王某甲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故對王某甲對銀某(澳門)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應再受理,裁定駁回起訴。王某甲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裁定。關於王某甲對吳某提出的訴訟請求,根據《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涉港澳商事糾紛司法規則銜接的指引(一)》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澳門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的基本事實,內地法院在審理同一事實中可予確認,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澳門法院作出的判決與本案系審理同一事實,當事人也未提供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因此予以確認該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吳某的行爲系職務行爲,其行爲後果應由銀某(澳門)公司承擔責任,而銀某(澳門)公司已自願向王某甲支付賠償款人民幣73626元及45.5萬澳門元,且王某甲起訴時已超過訴訟時效,故判決駁回王某甲對吳某提出的訴訟請求。王某甲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涉澳平行訴訟的處理,以及內地法院對澳門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的採信。在平行訴訟方面,協調內地與澳門管轄權積極衝突,實行先受理原則;在基本事實認定方面,賦予澳門法院生效判決與內地生效判決同等證明力,採信未經法定程序認可的澳門法院生效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本案充分彰顯內地法院對澳門司法的尊重與禮讓,增強兩地司法互信。同時,這一做法減少兩地平行訴訟,節約司法資源和當事人訴訟成本,有效提升澳門居民在內地進行民商事活動的可預見性與確定性,有利於增強澳門居民在合作區生活、工作、投資的信心與安全感。
(編寫人:聶斌華、陳嘉怡)
案例2:內地居民柳某訴澳門某大學、澳門某大學基金會教育服務合同糾紛案——內地學生與澳門高校教育服務合同的成立生效
一、基本案情
內地居民柳某報考澳門某大學獲得錄取後,於2022年7月15日向該校繳納了首期學費及其他費用。後柳某決定不就讀澳門某大學,並向該校詢問退還學費事宜。澳門某大學回複稱根據該校相關規定,所交費用概不退還或轉讓。柳某訴至橫琴法院,要求澳門某大學退還學費及支付相應利息,並認爲該校官網顯示電子錄取通知發放之後,直到已繳納全部費用和高考成績獲得覈實才會發放書面錄取通知及文件,故柳某與澳門某大學之間的合同生效,附有前述兩項條件。澳門某大學基金會辯稱,柳某放棄入學系單方違約,且其於澳門某大學關閉內地報名通道後才告知該校,給該校造成招生損失;並認爲澳門某大學向柳某發出的錄取通知書視爲要約,柳某確認錄取視爲承諾,此時雙方的合同已依法成立。
二、裁判結果
橫琴法院一審認爲,本案當事人均同意合同適用內地法律。澳門高校招生實行申請制,柳某向澳門某大學提出入學申請,爲訂立合同的要約邀請;澳門某大學發出錄取通知,爲簽訂合同的要約;柳某確認入讀該校爲承諾。柳某確認入讀時,柳某與澳門某大學的教育培訓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而繳納費用系合同義務而非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大學事後發放的書面錄取通知書爲書面確認,也非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澳門某大學於2022年9月16日以“逾期未辦理註冊、報到手續”爲由通知柳某於當日被取消入學資格,應視爲雙方的合同於2022年9月16日解除。澳門某大學對於“所繳納費用恕無法退還或轉讓”的條款已履行了合理提示及說明的義務。柳某放棄入讀後,其所佔用的學額無法補錄,由此可能導致該學額大學四年所產生學費的可得利益損失。綜合港澳地區大學提前支付一定金額的學費以保留學位的招生慣例,法院確認上述約定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雙方約定僅一個學期的違約金亦屬合理,該違約金柳某應予支付。故柳某主張退還學費並支付利息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駁回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當事人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校招生實行申請制。本案准確界定澳門高校招生各環節的法律意義,充分尊重澳門高校的招生慣例,有利於大灣區尤其是琴澳教育資源的有效利用,避免招生程序空轉和資源浪費。同時,維護了內地學生與澳門高校之間合法成立的教育合同的效力,捍衛了契約精神,夯實琴澳一體化發展的法治基礎。
(編寫人:鄺鸝、陳丹丹)
案例3:內地居民張某美訴澳門居民趙某橋等物權保護糾紛案——涉澳博彩借貸和擔保的效力認定及法律適用
一、基本案情
內地居民張某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博彩期間,經內地居民唐某媚介紹,向澳門居民趙某橋借博彩籌碼共計港幣25萬元,張某美簽署《承諾書》載明向趙某橋借款人民幣13.8萬元,並載明“以XXX(車牌號)抵押”。張某美在借款人處簽名捺印,但其主張該抵押條款系趙某橋事後單方添加。後趙某橋派人將停放在珠海市某停車場的案涉車輛開走。張某美向橫琴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案涉車輛。
二、裁判結果
橫琴法院一審認爲,參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未協議選擇合同準據法時,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本案當事人未就博彩借貸協議選擇所適用的法律,雙方的借貸行爲均發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本案借貸關係具有最密切聯繫,故應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作爲審理本案借貸關係的準據法。參照《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七條,當事人未協議選擇動產物權準據法時,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動產所在地法律。鑑於質押擔保事實發生時案涉車輛所在地在內地,故應適用內地法律作爲審理質押擔保關係的準據法。關於博彩信貸合同效力,根據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信貸法律制度》規定,可產生法定債務的博彩信貸須由具備資格的信貸實體作出。趙某橋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具有從事博彩信貸業務的資格,實施的博彩信貸行爲違反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雙方訂立的《承諾書》無效。本案車輛的質押擔保從屬於借貸合同,根據內地民法典規定,質押擔保也必然無效,因該質押擔保所佔有保管的財產應當返還,故趙某橋應將案涉車輛返還給張某美。當事人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案涉糾紛涉及澳門博彩信貸合同及擔保效力認定,以及合同無效時的財產返還規則。本案清晰展現了複合法律關係中的法律適用。在準確確定準據法的基礎上,嚴格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認定無從事博彩信貸業務資格的主體所實施的博彩借貸行爲無效,並在此基礎上根據內地法律明確案涉質押擔保無效。判決明確了在澳門法域內從事博彩信貸必須遵守當地特許經營規則,有助於引導市場主體增強合規意識,尊重兩地法律,爲構建規則銜接、風險可控的合作區營商環境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實踐樣本。
(編寫人:寧志紅、周興華)
案例4:內地居民陳某浩訴澳門居民李某敏婚姻家庭糾紛案——涉澳婚姻分別財產制下財產歸屬的認定
一、基本案情
原告內地居民陳某浩與被告澳門居民李某敏在澳門登記結婚,《婚姻登記之敘述證明》載明雙方有婚前協議,約定夫妻財產製度爲分別財產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陳某浩向李某敏轉款,委託李某敏用其名下的澳門銀行賬戶購買港股。後雙方因感情破裂分居,李某敏與婚生子在澳門居住,陳某浩在內地居住。分居後,陳某浩要求李某敏賣出賬戶內的股票並返還所得港幣52800元,被李某敏拒絕,理由是案涉賬戶已因雙方在澳門的其他訴訟被凍結,且陳某浩尚欠其借款未歸還,分居後亦未支付子女撫養費,只能扣除該等欠款後歸還剩餘部分。陳某浩遂將李某敏訴至橫琴法院,請求其返還售出港股後全部所得資金港幣52800元。
二、裁判結果
橫琴法院認爲,參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案系涉澳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區籍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區籍法律。雙方未協議選擇法律,亦無共同經常居所地、共同區籍法律,參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條規定,應適用與該涉澳夫妻財產關係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鑑於當事人婚姻締結地、被告經常居所地、股票交易賬戶所在地均爲澳門,法院認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案涉夫妻財產關係有最密切聯繫,故應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作爲處理本案爭議的準據法。根據《澳門民法典》第一千六百零一條規定,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留對其現在及將來一切財產的擁有權及收益權。陳某浩與李某敏約定了分別財產制,雙方均認可案涉款項系陳某浩以其自有資金借用李某敏的賬戶進行股票交易,故李某敏應將案涉股票交易所得款項返還給陳某浩。李某敏所抗辯的借款及撫養費抵扣問題,其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涉澳夫妻財產關係準據法確定及分別財產制下澳門法律適用的裁判思路。首先,準確運用最密切聯繫原則,將婚姻締結地、財產交易發生地等作爲重要的連接點,確定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爲當事人提供穩定的行爲預期。其次,依據《澳門民法典》關於分別財產制的規定,明確分別財產制下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權益歸屬,尊重涉澳婚姻當事人關於財產製度的選擇。本案的妥善處理,爲準確適用域外法處理大灣區涉澳婚姻財產糾紛提供了範例,爲營造穩定、可預期的跨境人居生活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編寫人:寧志紅、張詠欣)
案例5:內地居民楊某訴澳門居民李某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公司董事勤勉義務的司法審查
一、基本案情
內地居民楊某與某科技股份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根據生效判決,某科技股份公司應向楊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相應利息,第三人沙某、陳某與金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應向楊某支付的借款本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等合計達到1800萬元,該案因未能執行到位而終結本次執行。後楊某向橫琴法院起訴,認爲澳門居民李某、內地居民餘某作爲某科技股份公司的董事未盡勤勉義務,催促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導致該公司註冊資本未充實,李某、餘某理應在沙某應繳出資人民幣1500萬餘元範圍內對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裁判結果
橫琴法院一審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李某、餘某是否已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勤勉義務,若未履行,是否應在沙某未繳出資範圍內對某科技股份公司的涉案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董事勤勉義務的認定需結合董事的職權範圍、行爲時的客觀條件,是否盡到審慎義務、合理努力等因素綜合判斷,不能僅以行爲結果倒推責任承擔。本案中,在股東沙某出資期限屆滿後,李某、餘某作爲董事已向沙某催繳,亦曾提請董事會提起訴訟追繳,該行爲已表明其採取了積極的履職措施。楊某主張李某、餘某未盡到勤勉義務而要求李某、餘某承擔責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楊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准確釐清了董事勤勉義務的司法審查標準。法院審查重點在於董事是否在職權範圍內作出了合理、審慎的努力,而非苛求其必須達成特定結果。這爲董事履職提供了明確的行爲指引,避免了責任認定的泛化,有助於穩定公司治理預期。隨着澳門居民日益深入參與合作區企業投資與治理,明確並統一董、監、高等人員的責任標準,對澳門籍董事適用與內地董事同等的勤勉義務審查標準,增強了澳門投資者參與合作區經濟活動的信心,有助於引導跨境企業完善治理結構,爲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編寫人:葛陽輝、崔瑋)
案例6:澳門某貿易公司與珠海某供應鏈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通過調解高效化解跨境物流糾紛,保障跨境貿易
一、基本案情
澳門某貿易公司委託珠海某供應鏈公司通過跨境電商的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茅臺酒到澳門。珠海某供應鏈公司向海關申報後,海關要求檢驗該批茅臺酒真假,並扣押了該批貨物。案涉茅臺酒經鑑定爲真,海關已將茅臺酒從海關監管倉退回至珠海某供應鏈公司倉庫。2024年11月,澳門某貿易公司要求珠海某供應鏈公司將該批茅臺酒繼續出口至澳門,珠海某供應鏈公司以海關未結案、手續不全爲由拒絕將案涉茅臺酒轉至澳門某貿易公司指定的倉庫,雙方產生糾紛。澳門某貿易公司以珠海某供應鏈公司未能協助辦理轉倉,推定案涉茅臺酒已滅失爲由,向橫琴法院起訴要求珠海某供應鏈公司賠償該批茅臺酒的全部價款;珠海某供應鏈公司則反訴請求澳門某貿易公司向其支付報關費、倉儲費等費用。
二、調處結果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橫琴法院查明案涉茅臺酒經鑑定爲真,且並未滅失,合同具備繼續履行的基礎。法院遂安排具有跨境貿易專業知識的特邀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員瞭解到,案涉茅臺酒雖檢驗爲真,但珠海某供應鏈公司仍擔心繼續提供清關申報服務會產生被海關處罰的風險,才拒絕配合澳門某貿易公司繼續出口或轉倉。隨後,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共同前往海關等部門瞭解情況,諮詢相關政策法律規定。在得到主管部門明確答覆辦理轉倉並不存在任何法律風險的情況下,雙方達成和解,珠海某供應鏈公司同意配合轉倉,澳門某貿易公司同意支付相應費用。隨後,雙方在調解員見證下,同時履行完畢,均撤回起訴,至此案結事了。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跨境貿易與保稅倉儲領域的服務合同糾紛。橫琴法院積極推進調審一體化,在審判過程中同步推進調解。調解員陪同雙方當事人一併前往海關等部門瞭解情況,打消當事人顧慮,有效推動了跨境貿易效率,爲保稅倉儲、跨境物流糾紛提供了可複製的矛盾化解路徑。通過本案,能夠進一步提振澳門企業在內地開展跨境貿易的信心,有助於推動琴澳一體化邁向更高水平。
(編寫人:席銳、王曉彤)
案例7:澳門居民奚某訴深圳某光電科技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開拓調解思路,助力盤活企業
一、基本案情
澳門居民奚某與深圳某光電科技公司簽訂《增資協議》,約定奚某向深圳某光電科技公司投資2000萬元,其中226,994元用於增加註冊資本,剩餘的19,773,007元計入資本公積,並明確奚某作爲投資方享有各種權利。《增資協議》中特別規定,在深圳某光電科技公司嚴重違反陳述保證事項、出現欺詐等重大誠信問題或業績目標未能達成時,奚某有權要求深圳某光電科技公司回購其股權。後因深圳某光電科技公司未達到《增資協議》約定的營業收入目標,且奚某認爲其違反了多項《增資協議》義務及知識產權保證條款,向橫琴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深圳某光電科技公司支付股權回購款、資金佔用利息、違約金等。
二、調處結果
橫琴法院根據奚某申請,依法凍結了深圳某光電科技公司名下多個銀行賬戶,金額2000萬餘元。後深圳某光電科技公司20名員工兩次前往法院集體信訪,稱臨近春節卻因公司賬戶被封無法發工資、繳納社保,請求解封公司賬戶。奚某與信訪人對立情緒較爲嚴重。案件處理過程中,法院多次主持聽證,充分聽取信訪訴求,安撫各方情緒。經覈實,因案涉公司賬戶不斷進賬,實際凍結金額略超過訴訟標的額,法院對超出部分先行解除凍結;另經多次釋法說理,奚某撤回了部分訴訟請求,法院再次解封相應金額,用於春節期間發放員工工資。在法院引導下,引入第三方並達成調解協議,由第三方重慶某合夥企業收購案涉爭議股權,開立共同監管賬戶,保障案涉股權轉讓款項的順利支付,同時充分尊重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調解協議還充分考慮工商變更手續、違約責任等細節,確保易於操作且能夠一次性解決糾紛。調解協議達成後,重慶某合夥企業依約支付款項,法院依法對案涉賬戶的保全措施全部解除。
三、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及時依法解除保全與創新調解方案,順利達成促成交易、盤活企業、定分止爭的良好社會效果。一是在保全措施中體現“力度”與“溫度”。一方面,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選擇對各被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便於其繳納社保、發放工資,維持企業運轉,展現司法權在維護程序正義與保障實質公平、社會穩定之間的平衡;另一方面,法院採取先凍後解的方式,在財產保全執行過程中進一步覈實無其他輪候凍結情況後方予以解凍,體現對澳門投資者權益的平等保護。二是在調解協議中體現“創新”與“務實”。引入第三方收購,通過市場化的股權轉讓解決糾紛,跳出傳統“非贏即輸”的訴訟思維,根本解決糾紛;設立共管賬戶,降低履約風險;協調優先購買權,掃清股權轉讓的操作障礙,體現一站式、全流程解決糾紛的服務意識。本案的圓滿解決再次證明,即使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複雜背景下,也存在高效、公平的糾紛解決路徑。
(編寫人:鄺鸝、陳丹丹)
案例8:澳門居民葉某某與劉某某離婚後財產糾紛執行案——柔性司法促和解,跨境糾紛終圓滿
一、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劉某某與被執行人葉某某原爲夫妻關係,均爲澳門居民。依據生效法律文書,需對雙方共有的位於內地的兩套房屋進行分割。在執行過程中,葉某某對其中一套房屋存在的夾層部分提出了執行異議,認爲該部分的歸屬存在爭議,導致房產過戶手續陷入停滯。橫琴法院深入研判後認爲,雙方當事人曾爲夫妻,具備一定的感情基礎和溝通可能,且案件涉及澳門居民在內地的重大財產權益,簡單的強制執行可能激化矛盾,處理不當可能影響其對內地司法程序的信任。法院確立了“調解優先、柔性化解”的工作思路,將該案委託給具備豐富涉澳調解經驗的特邀調解員調解。調解員充分發揮其熟悉兩地法律、瞭解澳門居民心理特點和溝通習慣的優勢,與法院執行員密切配合,從情理、法理、事理多角度入手,耐心細緻地做好雙方的思想工作,尋找雙方利益的平衡點。
二、執行結果
經過法院執行員與調解員的多次聯動調解,形成了一個既能保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又能兼顧被執行人現實困境的“一攬子”解決方案:葉某某以其名下其他房產的折價款,分期補償給劉某某,在償還完案款之前,案涉標的處於查封狀態,劉某某則同意不再要求執行夾層房產的過戶。該方案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一致認可,並當場簽署了執行和解協議。達成和解後,雙方當事人均對法院和調解組織的工作表示肯定和讚揚。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充分發揮專業調解員參與跨境糾紛化解的獨特優勢促成和解,展現了橫琴法院在“切實解決執行難”過程中,兼顧公正與效率、力度與溫度的司法智慧,更加生動體現了“楓橋經驗”的靈活運用,有效打通司法服務澳門居民的“最後一公里”。本案的成功執結,是橫琴法院服務保障琴澳一體化發展的縮影。
(編寫人:彭威源)
案例9:黃某貴訴橫琴稅務局、廣東省稅務局徵繳稅款案——合夥企業合夥人就其應分得的企業經營所得依法負有納稅義務
一、基本案情
黃某貴原系註冊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佔出資比例4.63%。該合夥企業2021年度因股票減持取得重大收益,形成利潤2700餘萬元。根據合夥企業“先分後稅”原則及財稅相關規定,黃某貴作爲合夥人需就其應分得的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022年6月,黃某貴將其合夥份額轉讓給普通合夥人楊某文並退夥。2024年2月,該合夥企業就2021年度利潤爲黃某貴辦理個人所得稅更正申報,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125萬餘元,應納稅額37萬餘元。因黃某貴逾期未繳納,橫琴稅務局於2024年8月作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其限期繳納上述稅款及滯納金。黃某貴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廣東省稅務局復議維持該徵稅行爲。黃某貴訴至橫琴法院,主張其未實際分得利潤且已退夥,不應承擔納稅義務,請求撤銷被訴通知書及復議決定,並退還已繳稅款。
二、裁判結果
橫琴法院一審認定,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納稅主體如何認定,被訴徵稅行爲及行政復議決定是否合法。法院認爲,黃某貴作爲某合夥企業2021年度的個人合夥人,其納稅義務基於合夥企業“先分後稅”的法律規定產生,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與其是否實際取得利潤分配無關。橫琴稅務局在納稅人黃某貴逾期未繳納時依法作出被訴《稅務事項通知書》,程序合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廣東稅務局依法履行了立案、調查、通知、聽取意見等程序,已對被訴行政行爲的合法性、正當性一併進行審查,應當認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據此判決駁回黃某貴的全部訴訟請求。當事人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合作區合夥企業稅收徵繳的典型行政案例,明確了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基於“先分後稅”原則,對其作爲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已分配利潤及當年留存利潤)依法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該納稅義務不因合夥人退夥或未實際取得利潤分配而免除。本案對釐清合夥人的納稅義務、規範合夥企業經營行爲具有重要示範意義,爲合作區的市場主體及其投資者提供了明確、穩定的稅法適用指引,有利於規範市場主體行爲,保障國家稅收權益。
(編寫人:寧志紅、邱秋梅)
案例10:韓某某合同詐騙罪案——嚴厲打擊合同詐騙犯罪,切實維護合作區安全穩定
一、基本案情
自2021年中旬起,被告人韓某某通過假冒房東、虛構在合作區內有房源的方式,吸引在澳門各高校就讀的大學生與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後將從其他業主處承租的房屋分租給大學生。其間,韓某某以移民國外不方便收租、預交一年租金可以減免物業費或一個月租金爲由,在2022至2024年共收取大學生租金及押金364萬餘元。韓某某將上述錢款部分用於支付業主租金,部分用於個人做生意及償還債務。最終,因韓某某無法繼續向業主支付租金,導致澳門高校大學生被業主清退後無房可住。至案發,韓某某未退還120名大學生租金及押金達222萬餘元。韓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裁判結果
橫琴法院一審認爲,被告人韓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他人錢財共計222萬餘元,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韓某某向受害大學生退賠經濟損失。韓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合作區內房屋租賃市場活躍,有許多在澳門高校就讀的大學生在合作區內租房。本案的辦理,嚴厲打擊合作區內房屋租賃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爲,切實維護在琴澳跨境求學的大學生群體的合法權益,有力守護合作區社會安全穩定,服務琴澳一體化發展大局。
(編寫人:席銳、王曉彤)